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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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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docx

上传人:dlmus1 2020/8/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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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洪山区建筑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第三条本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女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发展。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五条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其比例数与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适应。第六条企业在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七条企业要支持工会开展提高女职工技能素质的活动,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保证。如果活动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应给予支持。第八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第九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十条企业要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企业、工会组织及有关机关投诉。第十一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降低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十二条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含各种补贴、保险、加班工资和免费食宿。第十三条企业要以80%的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的工作量为标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第十四条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十五条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平常工作日加班加点,企业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补休;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七条女职工经期保护在月经期间,禁止安排经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