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新刑诉法下反贪讯问录音录像“三化”趋势
论文摘要新刑诉法和最高检规定,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刑事诉讼司法规则,在带来侦查理念、侦查模式冲击的同时,其自身也向着“侦查化、证据化、诉讼化”逐步演变。因此,顺应时代要求,明确并发挥好其规则价值,解决制约性难题,意义重大。
论文关键词口供录音录像权利诉讼
一、全程录音录像的应用现状
(一)内容和目的
全程录音录像,简而言之,是指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面、全部、全程”地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该规则建立的初衷,有规范侦查讯问程序,固定嫌疑人口供,防止不当讯问,保障人权等多重目的,鉴于该方面论述颇丰,不多赘述。笔者想强调的是,该制度从产生到发展,一直打着“程序正当性”的价值烙印,不容忽视。
(二)法律依据
199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是提出录音录像要求的最初依据。2005年11月,最高检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正式明确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年底,最高检还出台了有关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流程》和《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两部规范性文件作为细节内容的补充。直到2012年,新刑诉法才正式为录音录像制度正名,以第121条规定了
“可以”以及“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
(三)应用现状
2006年以来,由于观念认识差异和经费设备制约等原因,各地检察机关落实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规定存在各种难题(譬如目前全国仅有1100多个检察院在看守所建有录音录像讯问室),但大致分“三步走”,最迟于2007年10月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今年为对接新刑诉法,最高检提出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同时移送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要求。以我院为例,2008年以来,对8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翻供率为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以来,运作成效明显:侦查讯问流程化,固定和保全言辞证据,降低了翻供的几率,减少了诬告投诉,以及提供了更多的讯问手段等。
二、全程录音录像功能的转化
(一)内容证据化
首先要消除“录音录像万能论”和“录音录像无用论”两种极端的错误思想,同步录音录像不是重复的问话手续,更不是据以立案侦查的唯一条件。他是对讯问过程的“直观、动态”记录,与讯问笔录一样,是固定口供(言词证据)的一种方法。相对于笔录来说,制作录音录像被“加工”的可能性最小,更能完整的保留讯问过程和讯问当时的语音场景,因此证明力优于讯问笔录。
其次,结合《两个证据规定》,录音录像的证据价值体现更为明显: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此时的录音录像具有程序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属性;而对于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抑或者存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情况,录音录像则有着证据补强,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
最后,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具有双重性质,当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时,录音录像属于固定证据的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用于证明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正当,有无刑讯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