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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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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上传人:bb21547 2020/8/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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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者:姚珊来源:《商情》2011年第27期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困境企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但亦存在局限。目前法学界对我国现行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缺乏充分认识,并对该制度运作过程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缺乏深层次的反思。笔者通过研究无锡长春公司破产重整案,结合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外的有关立法,探讨如何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破产重整有担保债权人重整计划                一、引言        2009年3月电视曾报道这样一则案例: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无锡长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一夜之间面临困境,资金链出现断裂,其中50家债主要求法院宣布其破产,,,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但考虑到长春公司的技术是先进的,目前的困境主要是由于暂时性的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资金周转不灵所致,所以法院最后作出重整决定。        目前,法学界对重整制度的价值已达成共识,部分学者对我国现行重整制度的不足亦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笔者认为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制度被认为是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制度选择,从整体上说,重整制度都是以债权人的让步和牺牲为前提的。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内涵及局限        重整程序,又名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        重整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第一,维持了企业的营业,从而避免了企业营运价值的落空,弥补了清算制度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第二,运用多种手顿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重整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既是挽救困境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也可以成为某些企业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首先,破产重整耗时长,费用高。与间较长相伴而行的是费用巨大,而且,重整程序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因此会占用较多的司法资源;其次,困境企业通过重整能否重生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在重整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通过的比例也不足70%。尤为重要的是,重整制度面临多方利益的对抗与冲突,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受到了诸多限制。        三、重整制度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反思        对于引言中的本案,笔者仅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最大的便是有担保债权人,因为在普通破产清算中,依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其担保物并不进入破产财产之中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但由于重整制度与众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立法宗旨,若允许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基础有可能丧失,对重整进行不利,因此需要对其别除权的行使进行法律上的限制,这就使得该权利处于一种基本停止的状态。重整制度的价值与民事基本制度之间的这种巨大冲突,使得如果不处理好担保物权人的保护,重整制度的预期目标必然不会达成,因为重整计划的表决中,担保物权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