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废标条件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无法辨认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第三十七条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