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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8/2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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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新整理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 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届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第^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一) 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二) 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三) 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四) 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五) 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六) 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七) 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八) 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第十四条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