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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然字2010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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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然字201013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环然字〔2010〕1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乡镇规定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速推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吉林省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乡镇,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申请,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复后的乡镇环境规划文本,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县级和市(州)环境保护局的审核意见(推荐申请)。工作报告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三)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于每年的8月30日之前报到省环保厅。
四、考核与命名
省环保厅收到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征求公众意见。对符合省级生态乡镇标准的,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并颁发标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二)省级生态乡镇每年向县(市)环保局汇报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情况,经市(州)环保局汇总本地区生态乡镇建设工作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三)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若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四)对创建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乡镇,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推荐并申请“国家级生态乡镇”命名。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建立环保工作机制。成立乡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有相关的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职能,配备专兼职的环保工作人员;环保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落实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和责任。
(二)编制实施环境规划。乡镇环境规划经专家论证后,通过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三)村庄积极参与创建。40%的所辖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标准(2012年开始执行)。
(四)生态环境保护良好。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矿区进行生态恢复,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五)城镇环境整洁优美。中心镇区及村庄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乡镇建成区各功能区符合环境规划要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有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街道卫生状况良好;绿化、美化好;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六)环境保护氛围浓厚。乡镇政府重视环保工作,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群众积极参与创建,环保宣传广泛深入,环境问题处理及时,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0%。
二、建设指标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环境
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
污染
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5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