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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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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各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法院,于是受害者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但由于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够统一,导致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一,即使在同一个法院内部也存在计算标准不一的问题,这样既影响了法官甚至法院的社会公信度,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与大家探讨。
一、审判实践中的几种做法。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指以何种方式来计算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应得但未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计算误工费的前提,也事关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却不统一。以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为例,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就有三种计算标准:第一种,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第二种,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种,结合受害人实际所从事的工作,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再以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为例来计算。第一种算法,;第二种算法,;若依第三种算法差距会更大(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各行业中职工平均工资中最低的一个行业)。这样一来,同一个案件的受害人如依不同的计算标准,其结果将大相径庭。
二、有关误工费的法律规定。关于误工费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里,但该条文未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随后最高院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做了规定,但不很具体。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开始实施,误工费才有了一个相对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即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别采用两个计算标准: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年上一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对误工费的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差额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为客观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定形化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为主观计算。
三、计算标准不一的原因。造成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一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法官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有些法官对个别法律术语概念模糊。如个别法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衡量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上述的第一种计算方法便是。二是有些法官适用法律不当。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以后,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误工收入就显得于法无据。三是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怠于举证。如在一些不很规范的雇佣法律关系中,双方既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又未书面约定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一旦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有关其收入情况的证据雇主不愿出具,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再如农民工,在农忙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外出打零工,一旦遭受人身损害,对其收入情况难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