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 2008 中: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吨/ 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 半干法工艺; 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 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 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 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 300 米。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中: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 500m 以外。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 考古) 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 3000m 以上。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 800m 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 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 3m 以下, 否则, 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 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 海啸及涌浪影响区; 湿地和低洼汇水处; 地应力高度集中, 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 石灰熔洞发育带; 废弃矿区或塌陷区; 崩塌、岩堆、滑坡区; 山洪、泥石流地区; 活动沙丘区; 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 10 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四、《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