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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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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0/8/2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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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建[2011]79号各区(市)财政局、发改局:按照《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备案,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 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市财政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节能技改项目,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第五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60元/吨标准煤。第九条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后,编写《青岛市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报告》),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正文部分:项目申报承诺表(见附件 1)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