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班、调休、请假管理制度 1. 目的: 公司要求员工能充分利用好上班时间,高效率地完成日常工作,不提倡因低效率而导致的无意义加班。同时,为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加班、并在处理个人事务时有一定的机动灵活性,制订以下关于加班、调休、请假的补充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调休规定适用于月薪制员工,加班、请假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请假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请假的频次、时间安排,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审核, 主管厂长或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加班认定: 以下情况方可视作加班,且必须有加班申请单,并在人力资源部记录在案,作为申请调休的依据: 应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公司安排周日加班的; 因工作需要,工作日连续工作通宵至凌晨(3点后)的,第二天允许休息同等的加班时间,但不得超过 8小时; 普工的加班时间, 小时为最小统计单位、按实际情况计算,月薪制员工的加班时间以 2小时为最小统计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由于本人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月薪制员工不统计平时加班时间(约定的工资中已包含平时加班)。 5. 加班免除规定 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时不予计算,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时取其最小者。(若加班、调休、请假管理制度打卡机异常时,在保安室登记出入时间)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6. 加班调休:此条款仅适用于月薪制员工 由公司认定的、人力资源部备案记录的加班工时,可以在员工因病、因事时,申请用作调休,不允许先请假后调休; 申请调休,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申请调休,填写《调休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依据《加班申请单》进行核实,签署属实意见,由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按调休考勤并核销相应加班; 当月发生的加班,原则上当月安排调休,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休的,可延至下月调休; 员工也可要求将加班时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