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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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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0/8/27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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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1/12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2/12(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年以上的;(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年以上的;(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年以上的;(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3/12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年以上的;(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年以上的;(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4/12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的;(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5/12第十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第十六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第十七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