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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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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我是开始 2020/8/2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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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白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 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不再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转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需经主管部门转拨时,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为便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经批准每个建设单位可在本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国债项目的单位,还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有多个建设项目或多个国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各白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设立分户,单独核算。第九条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严格控制并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保留一个非税收入汇缴过渡专用账户,按规定汇缴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基金等收入,并定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过渡账户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规定,只能用于汇缴非税收入,不能用做支出。实行票款分离”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确需集中汇缴的,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立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每日营业终了,由代理银行将汇缴资金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条各单位”不再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内部需开立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的以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存款账户,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党和国家业务归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白开立一个相应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相关业务经费,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第十二条定期存款。凡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