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宣中民二终字第00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敏,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冋祥路回祥南村10栋1单元701室,身份证号码342524196805041519c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77739386-Xo法定代表人:饶培俊,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洪晓珊,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成林,安徽省宁国水泥厂法律事务宗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海螺创业投资冇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5650-6o法定代表人:郭文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晓珊,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上诉人侯敏为•被上诉人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工会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宁国水泥厂工会)及被上诉人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创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0)宁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木院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示,依法纟fl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敏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被上诉人宁国水泥厂工会的委托代理人洪晓珊、郑成林,被上诉人海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晓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认证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1、 2002年1()月14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安徽省劳社厅)作岀“关于安徽海螺集团公司工资结余的批复(劳社秘[2002]280号)”,同意海螺集团公司将1995年至2001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基金结余作为一次性奖励用丁•职工入股,按期股方式进行分配和管理,具体分配方案等山公司制定,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 2002年11月5日,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创公司)由安徽海螺集团冇限公司工会、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工会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宁国水泥厂工会)、白马山水泥厂工会、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会以及郭文垒等八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股东至木案诉讼时均无变化。3、 2003年3月26日,安徽省劳社厅作出“关于海螺集团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L2003J74号)”,同意:公司关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实施意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与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持冇的股份,职工离开公司的,其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但最高不得超过木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4、 2003年7月30日,宁国水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皖政[2001]73号文件、劳社秘[2002]280号文件、劳社秘[2003]74号文件及皖政秘[2003]40号文件“关于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按照《劳动法》、《关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