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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制税务策划演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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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制税务策划演讲稿》.ppt

上传人:977562398 2020/8/29 文件大小:1.8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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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制税务策划演讲稿》.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新税制税务策划及案例分析演讲稿》 陈建昌既是实战家,也是演讲家;资深纳税筹划专家、财税(法律)综合顾问—税务稽查出身,筹划更具权威;() 财税大专、法律本科--财税、法律科班出身,财税、法律具深厚知识功底;(财税与法律优美结合)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律师--精税法,懂财会,通法律,“三师”聚一身;国内最具实战派财税专家之一。序言:时尚纳税理念说☆“依法纳税”理念的变革。☆“合理策划,依法纳税”将成为目前最时尚、最推崇的纳税理念。☆现代“依法纳税”已赋予其崭新的含义:该缴的税,我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我一分也不多缴。序言:时尚纳税理念说但在现实中,关于纳税策划问题,还有为数众多的纳税人对此感到十分地困惑----或者“遮遮掩掩”地怕泄露“春光”;或者明明是“按章纳税,规范操作”却总是“受罚”;或者曾偿试“大胆地避税”却总有挥之不去的偷逃税“嫌疑”……真实稽查案例引发的思考: 原载《中国税务》杂志案例名称:“烟幕下的黑色交易”主要案情及处理简介安徽省A市某轧花厂系供销系统集体性质企业,主要经营棉花收购、加工和皮棉销售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A市稽查局查明:该厂在二00二年三至五月份经营期间与吴某签订了书面的棉花“合作经营协议”,协议合法有效;但在实际经营业务当中,双方却是按委托加工来操作的:厂方将受托加工皮棉交由吴某自行销售,吴某则结算并支付加工费74,372元,另支付由厂方作为受托加工方垫付的辅助材料(铁丝)款15,468元(含加工用的照明电费600元)。本案中,该厂作为受托加工一方对吴某收购的籽棉和加工的皮棉及副产品并无所有权,有的仅仅是加工的义务,但该厂却以“合作经营”的名义提供并开具“A市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445份,申报抵扣进项税334,586元;在销售环节,该厂也自然提供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开具总的含税金额达2,717,,开具的销项税金累计达312,,其行为显属非法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吴某作为委托加工经营一方,在实物上是充分地利用了该厂的厂房、设备和场地,而在财务和货款结算上则很显然是利用了厂方作为一般纳税人所具备的专用发票和银行账户的极大便利,隐瞒未申报增值税169,,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吴某也构成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专用发票之违法行为。本案经A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一致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合作经营”是假,“委托加工”是真,并依据我国《刑法》第201条、205条和《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定性为合伙虚开专用发票,将当事人吴某未申报税之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拟将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案已依法处理,违法的厂方和当事人也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天,我想引导现场的代表以策划的思路来分析该案,您觉得有策划的可能吗?一、税务策划的概念 (一)税务策划概念说1、什么是税务策划? --又称合法节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纳税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自身或关联企业的经营、投资的各个环节预先进行的统一策划和安排,并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对分析和优化选择,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纳税风险和实现税负相对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一系列理财管理活动。2、什么是偷税,如何处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纳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纳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纳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3、偷税与策划的区别:(1)手段差别:偷税是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税收策划是在税法规定许可范围内的合理节税行为。(2)时间差别: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的违法行为。而税收策划则是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策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行为。(混合销售案例)4、避税与策划的区别(1)法律与道义上的区别: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一一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征税。为此,政府不能对纳税人以道德的名义提出额外要求,纳税人也只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只要能合理避税都应被允许。   (2)立法导向之间的区别: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策划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