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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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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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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615( 颁布时间) 19980615( 实施时间)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83号( 文号) 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能源利用的监测管理, 降低能源消耗,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和供能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测是指节能监测机构受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行为进行处理等执法活动的总称。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监测中心是节能监测机构, 受市经济委员会委托, 具体负责我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工作。第五条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测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供能、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实施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监测计划; (三)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参与起草市级节能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节能技术研究、情报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等; (五)对供能、用能单位浪费能源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节能监测主要内容: (一)监测和评价使用热、电、油、水、气等状况; (二) 按照国家及省、市颁布的节能技术标准, 对用能单位的能耗状况和影响能耗的技术、工艺、设备、网络等项实际运行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监督、检测; (三) 检查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在铭牌或产品说明书上是否标明能耗指标,并对标明的能耗指标进行监督、检测;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 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违反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六)对节能产品(技术)进行检测和评价; (七)检测、评价节能用材、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状况。第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工作的需要, 编制和下达节能监测计划,由节能监测机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测和评价。第九条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由监测机构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实施, 监测周期为两年。实施定期监测时, 节能监测机构应提前1 0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管工作需要, 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供、用能单位实行抽查。第十条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1000吨以上(含1000吨)的重点用能单位为市重点节能监测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抄报节能监测机构。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年度监测计划; (一)新建、扩建投产一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二) 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对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需要检测核实的; (四)按监测周期需重新进行监测的; (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节能要求认为应列入的其它情况。第十二条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