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 (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 (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 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 监管机构职责(一)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不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得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得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二)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实行特种行业备案登记制度。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转管理办法》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与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得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得企业与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四)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与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得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与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得为题。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得漏洞与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要认真受理群众得投诉与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得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得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与配合。第九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三章企业具备得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得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定;2、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仍视为一般纳税人。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当地政府得规划用地。4、具有一定得机械化程度与规模 ,如:吊装、运输、剪切、打包、氧割、非金属处理、废油得收集、消防设施等表要设备。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正就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提高 ,所有从业人员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