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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30 文件大小: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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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签:标题]2016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好民兵应急分队的基本教育、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四个基本建设”),提高民兵应急分队全面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中居住的民兵应急分队,非集中居住的民兵应急分队参照执行。第三条民兵应急分队,是基干民兵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突击力量。民兵应急分队战时主要担负配合部队作战、战场勤务、保卫后方的任务,平时主要承担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第四条民兵应急分队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机关主管,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军事机关开展工作。第五条民兵应急分队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贝!J,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适应新形势和任务需要。第二章基本教育第六条教育对象。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民兵应急分队队员。第七条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科学理论教育主要进行理论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光荣传统教育主要进行人民战争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主要是进行战备教育、根本职能教育和爱装管装教育;国防教育主要是民兵义务、国防知识教育;法纪教育主要是国防法规、法律常识、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密教育。第八条教育时间。民兵应急分队的教育每年不少于16课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课时,其中科学理论学习3课时,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3课时,光荣传统教育2课时,军事斗争准备教育4课时,国防教育2课时,法纪教育2课时,具体由基层武装部视情安排。参加训练的民兵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天数的确10%o第九条教育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任务特点,区分教育层次,主要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教育以区人武部为主进行组织,采取集中教育、个人自学、观摩见习、参观访问等形式进行。通常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六天。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灌输与疏导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军事训练、业务集训、兵员征集、组织整顿、执行勤务、演习拉练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要积极适应时代要求,创新教育方法手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教育感染力。充分发挥“青年民兵之家”和民兵预备役刊物的功能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岗位竞赛和争先创优活动。第十条教育保障。民兵应急分队应有计划、有场地、有教材、有检查、有记录,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并上报上级军事机关存档;教育资料参考上级编印的教材,结合实际充实内容;应有统一的教育记录本、学习体会本。第十一条基本教育目标。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道德纯洁;精神状态良好,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任务完成出色。无违反党纪国法和军事纪律的人和事。第三章基本队伍第十二条基本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干部、应急分队队员。第十三条民兵应急分队干部队伍建设(一) 编制和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编组任务由警备区下达,按照相对集中、分散设点、灵活机动、发挥作用的原则,在基干民兵中指定建制单位或挑选骨干力量组成。一般为区建民兵应急连(营);沿海街道、主要交通干线(枢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要建立独立连(排);重要目标所在街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独立应急排。建立民兵应急营由省军区批准;民兵应急连的建立、调整由警备区批准;民兵应急独立排的建立、调整由区人武部批准,均须报省军区备案。未经批准,严禁扩大规模。民兵应急营营部原则上设在警备区司令部或区人武部,民兵应急连连部一般设在街道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排排部一般设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民兵应急分队符合建立党(团)组织条件的,要建立党(团)组织,接受地方党(团)组织领导。(二) 选配和管理。民兵应急分队干部选配的基本条件:政治信念坚定、政策法纪观念强,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熟悉民兵工作,具有与岗位相称的军事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选拔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由各级军事领导机关商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单位推荐、军地双方联合考察的方法进行,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民兵应急连(营)设正副连(营)长、正副政治指导(教导)员,民兵独立排应设正副排长。通常情况下,连(营)长由区人武部连职以上干部担任,指导(教导)员由地方党政领导或机关副科以上干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