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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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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doc

上传人:wwlgqnh 2020/8/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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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作者:孟斌瑞申屠彩芳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网约车在节约时间成本、实现闲置资源整合利用的同时,网约车乱象也逐渐开始突显出来。文章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国情,就网约车的准入、税收和救济等方面提出自己观点,希望能给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模式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立法;法律规制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作为时代发展的走向,我们不能避而不谈甚至逆向而行。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模式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实时撮合机制,通过手机打车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资源,从而满足乘客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属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制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独特产物,从一开始兴起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从法律层面规制这一新兴行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委在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响应,制定了许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管理当地网约车。但是《暂行办法》当中却没有对体现共享经济模式的顺风车、拼车等服务作出细致的规定,也并没有明确私家车的法律地位。这就把立法权转到了地方人民政府手里,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域的多方因素的考量之后,都或多或少的对网约车服务进行了限定,从而导致了不同地域之间网约车服务难以联动发展。虽然政府部门在制定的时候也是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考察,才基于自身的地域发展要求制定出了这些管理办法,但是,包罗万象的法规一出台,却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应接不暇。        二、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网约车相关规定不明确        各地方人民政府不但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进度和标准上不统一,而且在具体规定的细节上也不够明确,这就使得交管部门根据法规进行管理时缺乏实效。例如,目前出台的关于管理网约车的各项法规中,大多是强调了基于国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才制定本管理办法,但是在具体内容上面,对于地方交通、网络管理、金融、信息安全、人身损害责任等重要方面规定的却少了许多,将这些法规规定的事项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的规定也不多,有些甚至是只字未提。从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旦出现问题,各个政府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从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监管中的实效性,造成了监管难等问题。        (二)网约车税务管理难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服务其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提供正规的发票。但实践中,乘客在接受完顺风车服务之后,无法从司机处取得相应的行程发票,大多数是在行程结束之后,通过网约车的打车软件,来输入自己的相应的个人信息和家庭地址,才能在經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核之后,将发票邮寄至指定的地点。而最终拿到手的发票也并不是正规的发票,而是一些类似于服务费、代驾劳务费等的票证。而这些票证在单位的财务处往往得不到认可,导致无法报销。而相关发票的缺失,在某些层面给了公司虚假报账的可乘之机,从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