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档案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机构改革是我省今明两年工作的一件大事,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和各机关单位档案与资料的完整、安全,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并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一、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的通知》(档号)精神执行,切实保持一个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完整。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的处置工作列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计划,列为撤并单位和分管负责人移交工作的一项重在内容,及时解决好档案整理、移交、接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或销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档案。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凡已到向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凡未到向档案馆移交期限及原规定不进档案馆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要求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暂由一个接近原机关单位主要职能的机关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并同有关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相关问题。(四)原来是行政或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转为服务实体或经济实体,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转换机制前形成的档案,应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个别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由改制后的新单位单列全宗保管,转换机制后形成的档案,由新单位保管。(五)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六)机关单位主要职能没有改变,只是规格下降、升格、或委托或归口代管的,其档案仍由该机关单位管理。五、机构变动后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收集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尽快建立新的档案全宗,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建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六、各级机关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变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