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担保人、担保受益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通知行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经授权的分行和其他营业机构;担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债权人或其在境内的代理人,境内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担保申请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实行独立核算,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担保通知行指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担保受益人的银行。第二条对外担保的涵义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第三条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一)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 1. 借款保函。 2 2. 融资租赁保函。 3. 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4. 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5. 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 1. 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 2. 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保函。 3. 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4. 其他非融资性的和备用信用证等。第四条担保申请人的必备条件(一)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三)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3 (四)企业申请融资类担保,须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只能按中方股份所占比例担保相应金额的债务。(五)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合同。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六) 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或保证金等)。(七)能够按照规定交付担保费。第五条反担保人及抵押物、质物应当具备的条件(一) 反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资信可靠、经营管理情况良好、具有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业、事业法人。贸易型企业做反担保人,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15 %;非贸易型企业作反担保人,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30 %。(二)抵押物、质物必须是抵押人、出质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抵押物、质物或权利质押的实际价值应符合总行有关抵押率的规定。当抵押人、出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担保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抵押物和质物必须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必要时应对反担保函及抵押、质押手续办理公证。第六条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 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受理担保业务的分行或其他营业机构与担保申请人订立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担保的实际风险,担保人有权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和/ 或相应的抵押、质押、保证金,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2.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由各方协商决定。 3. 担保人按照与担保申请人订立的担保协议, 向担保受益人出具担保, 并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