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沿革1999年2000年2001年2005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明确禁止在网上销售处方、非处方药地方性《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使部分省市开展网上非处方药销售试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允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出台允许网上非处方药品交易2014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和医保支付2004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现行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介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5.(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7.(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现行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介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有3类:一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国A证);二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它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证);三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C证)。其中,前2类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药品交易服务,属于B2B电子商务;第3类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药品交易服务,属于B2C电子商务。(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