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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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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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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利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性合同,其条款和内容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的,这样就非常容易发生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太有利的情况。·所以,根据规定,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要作有利于非起草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有利解释原则运用的意义保险业是一极端专业化、商业化的领域,为了保打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逐步形成、积累并发展了有利解释原则,以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有效的救济。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不仅可以促使保险人将条款拟定得尽量清晰明了,更可以使保险人对自己造成的“疑”负责,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凭借合同自由之名故意设置陷阱而企盼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有效制止保险人滥用经济权利,削弱其优势地位以平衡双方利益,消除因保险人实际处于优势地位而给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方带来的不平等现行“有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旧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金人的解释。相关案例:2001年6月29日陈某为自己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子。2002年2月6日,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2001年7月5日,陈某因左骼骨部肿痛至医院就诊而被确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间断治疗,未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依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责任免除第7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故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陈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第了款本身理解上使人产生歧义,针对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对此条款的解释应以受益人解释为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含义,首先应从保险条款整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发,故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2005年3月,甲建筑公司因承揽一大厦的建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本次施工在册的全部人员,并交纳保费。05年11月,该施工工地因管理疏漏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若干人员伤亡。其中一死亡民工的近亲属将乙保险公司、甲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诉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赔偿金额”一栏空白未填写,保险公司认为是该地惯例50000元,而建筑公司认为是实际损失额56万案情背景:1998年该市建委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本着减少逐年上的建筑施工人员的伤亡高建筑公司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宗旨,发文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施的任何一家建筑公司,必须于施工前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责;筹低段像僳赝千天126)和企七男元多的做出明确规定。由此乙保险公司主张该行政文件已经八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已形成甲建筑公司作为本地企业熟知该明知赔酸;其按照最低投保额为施工人员缴纳保万元的事民费合同中的“空白”就相当于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即等于损失多少5咒偿薏尘部蛋艺模终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经调查,涉案火灾导致了惨重的损失,甲建筑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包括行政的法律责刻意瞒人数统果证明,因已超过30多人重伤、残疾者瞿3棵梦情况下判:法的直迎多的款的原则,乙保险公经过审理一审某市中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求。乙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某省高院,二审法院因合议庭意见分歧,将案件在庭内进行扩大合议,参加人员除庭长、副庭长和各合议庭审判长外,还有庭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官,经过讨论,最后以压倒多数的比例决定维持审判决。案件终于被提到二审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并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