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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道德风险控制银行信贷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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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银行信贷道德风险控制银行信贷论文一、视角比较:制度论、环境论与主体论一般而言,所谓制度是指约束与准则及制定约束与准则的活动。[1] 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和特定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大家公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程序, 包括宪法、法律等正式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约束。二是指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准则、规章的活动即制度建设。在“制度论”的意义上, 制度主要是指法规制度及其建设活动。制度具有群体性、他律性、强制性等特点, 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制度作为一种“底线伦理”, 它为行政人员规定了最基本、最起码的义务, 通过社会权力机构和其它措施强制行政人员遵照执行。没有制度化、形式化的力量的约束, 即便是个体真正崇高的德性也难以长久坚持。应当说, 在公共行政领域, 依靠制度性的强制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是公共道德区别于私人道德的一个根本特征。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新旧观念相互冲突, 善恶是非界限十分模糊, 这就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行政道德规范, 让行政人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 引导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然而, “制度论”者基于对道德良心的怀疑甚至恐惧,为了防止可预期的“恶”,总是将有限的理性认识制度化为行为戒律、自由底线, 但往往因为凸现由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底线伦理而排斥行政人员的德性,不可避免地陷入责任困境之中: “. .页脚义的逻辑, 企图利用法律之圆圈住行政人, 殊不知圆圈越大圆周线越长, 理性所触知的圈外之不可预测就越多。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行政制度不断地繁杂、细密, 而我们却感到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可控制的缘故。似乎冥冥之中有某种东西在与我们作对。理性总想追杀这种幽灵, 却无异于与自己的影子搏斗。”[2] 在制度主义者看来, 行政人员不过是代议民主制下政治家们的执行工具而已, 它要求的行政责任只是一种法律责任, 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在这种所谓“执行”的行政论中, 行政人员的角色无异于智能机器人, 毫无自主性可言。他可以推卸一切“伦理我”、“道德我”的责任。如果说他还有自我的话,这种自我只是一种被外力强制的、奴性的自我, 而不是真正自觉、自由的自我。在这一问题上, 制度主义者基于西方人的那种“必要的恶”的幽暗意识, 表现出了对行政人员的偏见。在这种否定性的理论假设之下,行政人员毫无人格可言,其必然结果是排斥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压制行政人员向善的追求。事实上,制度本身总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来说,无论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周密, 它也不可能穷尽行政活动中的一切复杂问题。这样一来, 法律制度的规范必然会有着许许多多覆盖不到的空间; 即使在它的覆盖范围内, 它所提供的也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已。对于行政体系的良性运行来说, 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欠缺必须依靠主体内在德性和人格力量来弥补。正如特里· 库珀所指出的:“这些内心品质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持续的指导。法律和内部的组织政策不可能具体到足以涵盖行政所遇到的所有情形和偶发事件; 公众参与不可能深入到日常行政行为的细节中去; 上级对行动范围的监督也是有限的。这些差距的存在是显著的和广泛的。只有被深深内化的一系列个人道德品质才能保证既与组织目标保持和谐,又能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义务之间保持一致。这些个人道德品质还是官僚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3](P162) 因此,. .页脚建构不能停留在法制主义主张的层次上, 而应当首先把行政人员当人看, 强调行政人员的主体性、能动性, 承认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 主张主体对制度的内化和超越, 形成健全的行政人格。人是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活动离不开社会环境,行政人格的形成与变化也是如此。所谓道德环境, 是主体道德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在广义上讲,它既包括从宏观看对道德有着制约和影响的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以及社会风气、习俗氛围等人文条件, 也包括从微观上看道德活动赖以发生的某一具体情境。狭义地讲, 道德活动作为一种有着行为“应当”价值内涵的特殊行为规范, 有别于法律、宗教, 其维系、发展和变迁主要借助于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权威榜样等人文环境的调节和影响,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道德环境。道德环境对人格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三个作用”:熏陶作用,即生活在一定道德环境中的人,由于长期受该环境及周围人们和事物的熏染和影响, 人格就会不自觉地发生变化, 所谓“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 就是这个道理; 激励或抑制作用,即道德环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