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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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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下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20/9/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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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地下水规则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第十条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城乡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