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01-2014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00〕5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障水平与油田经济发展相适应。第三条公司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职工。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第六条社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研究、起草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三)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社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责:(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支付;(三)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提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业务。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参保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九条单位缴费按照上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6%核定。第十条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缴纳。第十一条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不如实申报工资总额,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的,由社保中心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章参保登记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参保手续由参保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原件。(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本人起薪之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个人缴费及划拨个人账户金额从起薪之月起计算。(三)参保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因中止劳动关系、死亡或统筹外调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应30日内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信息注销手续以及个人账户清算或医疗保险管理转移手续。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四条社保中心在参保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三)个人账户资金利息;(四)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其中,%;%。%划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公司另行拨付。第十九条个人账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职工,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一节享受待遇条件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费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及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