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盗窃罪论文有关盗窃罪的论文:简析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doc

格式:doc   大小:52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盗窃罪论文有关盗窃罪的论文:简析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9/5 文件大小:5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盗窃罪论文有关盗窃罪的论文:简析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盗窃罪论文有关盗窃罪的论文:简析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摘要:盗窃罪的既遂问题,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而对于盗窃罪既遂标准乂有多种学说,我们认为以控制说作为认定盗窃罪既遂的标准较为合适。认定盗窃罪是否既遂要结合具体的时间、地点和被盗物品的特性来分析。关键词:盗窃罪;既遂;实践把握一、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的学说一般来说,盗窃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实现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状态。盗窃罪的未遂是指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主观上没有完全实现犯罪意图,在客观上犯罪行为未能完成。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接触说。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凡是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罪既遂,未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i依照该说,只要行为人接触到准备去盗窃的财物,不管财物所有人是否遭受损失或者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该财物,就是盗窃罪的既遂。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将财物盗走,只要接触到被盗财物,就应该按照盗窃既遂处理,这样就无形中扩大了盗窃罪既遂的适用范围。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转移说。该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凡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既遂,未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未遂。ii该说的错误也是很明显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随然使被盗物品发生位移,但是并不能说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隐匿说。该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目的物隐匿起来作为判断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凡是已经将盗窃的财物隐匿起来的是盗窃既遂,未藏起来的是盗窃未遂。.失控说。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权利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有效控制,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盗窃目的物脱离了权利人的实际有效控制,为盗窃既遂,未能使盗窃目的物脱离权利人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iv该说是以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与上述三说相比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同时也具有片面性。失控加控制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盗窃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盗财物已脱离权利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罪既遂,否则就为盗窃未遂。V这种观点其实是在失控说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附带条件,那么失控说普适性差的弱点在这里同样会显示出来。损失说。这种观点曾经被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它主张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未遂。。该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财物为标准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盗窃所得财物的是盗窃既遂,没有实际控制所窃得财物的是盗窃未遂。上述七种观点,我们同意第七种观点,即控制说。我国刑法理论界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说。也就是说,构成要件齐备就是该罪的既遂,构成要件不齐备就是该罪的未遂。对于盗窃罪也是一样,应当以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造成了使其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区分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唯一标准。否则就是犯罪未遂。简言之,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认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