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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 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杨 xx 、李 xx 共同出资设立上海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 上海 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上海市 xx 区 xx 路 xx 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从事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 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高 xx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 25 万元 投资比例: 50% 股东姓名:张 xx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 25 万元 投资比例: 50% 甲方,第一期出资额为 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乙方第一期出资额为 5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0 %,以上股东出资已于 2008 年4月出资完毕,由上海智诚富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其余:甲方未出资额为 20 万元,乙方未出资额为 20 万元,于 2010 年4月之前缴足,若未按期足额缴付的,甲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 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