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甲方: 乙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将各自承租或拥有产权的住房进行交换,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 区 路 弄 支弄 号 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怦, 【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 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与乙方【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 区 路 弄 号 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怦,【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 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 区 路 弄 号 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怦,【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 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进行交换。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已各自出示上述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双方对上述各自拟交换的住房座落、面积以及交换时不得拆除或损坏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等均已明确。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等价有偿交换原则商定,下列各自拟交换的住房成交价格分别为:甲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乙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房之间的交换差价为人民币 元,由 方向 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 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 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按估值的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第九条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