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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docx

上传人:1338909**** 2020/9/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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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其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一、 建立固定资产的预算制度,年度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执行。如果实际支出与预算发生较大偏差, 应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必要时可经批准相应调整年初预算。二、 建立固定资产授权批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应严格按照授权批准程序进行。三、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做到合理分工,权责分明。公司主管总经办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四、 固定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管理有专人, 使用按程序,增减变动有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申购一、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所需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拟定购置计划,于年初以书面形式报总经办,由总经办纳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二、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购置,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计划外和汽车、房屋等类型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决定。第四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总经办、财务部应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一、清点数量,实物与原始凭证所列数量应一致,所附备件应齐全;二、检查质量,设备性能应良好,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三、核实造价,新增固定资产的造价和购进、调入价格应符合实际。四、根据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填制购置报销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交固定资产管理员留存)。由采购人、验收人、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在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签字,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及发票入账;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卡片。部门领用固定资产,由部门经理及使用人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签字登记后方可领用;配备给个人专门使用的财产,由职工个人填报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使用。财务部根据总经办的通知按部门分类进行登记。第三章固定资产分类标准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第七条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公司的《固定资产目录》,它是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上的依据,在固定资产的基本分类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上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第八条按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五大类: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电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公司委托外单位代为经营管理和维护的固定资产,也必须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没有在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中得以使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使用价值分为不需用和未使用。五、土地,指社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单位以该资产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为原则确定,不能独立发挥最终用途的,只能作为附属设备,构成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第十条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盘盈和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相应税金以及与取得该固定资产紧密相关的其他费用。从国外进口的设备还应包括支付的关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的支出作为原价。四、 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可确定价值的凭据以及公司负担的运输费、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六、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先按建设工程概算和建设期应计利息、汇兑损益等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七、 公司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况按国家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的,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 调整原账面价值。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