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活区、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到人。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 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厕所。第三条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20 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第四条在建工程内部不能兼作住宿使用。第五条生活区应落实消灭蚊蝇孽生的措施, 确保生活区的环境卫生。第六条生活区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及时处理; 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第七条项目部组织人员每月检查一次第二章食堂卫生管理第七条食堂设施: (一) 食堂分就餐间和制作间, 面积需与进餐人数相当, 其地面和墙裙用水泥作抹面。有条件的食堂,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二)食堂应有冷藏冰箱; (三)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 (四)食堂应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五)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六)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第八条食堂管理: (一)项目经理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中; (二) 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第九条炊事人员卫生: (一) 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 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 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三)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第十条食品卫生: (一)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三) 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 物见本色,确保清洁卫生; (四)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 (五)销售饭菜时要用餐具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六)饭、菜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销售与食用; (七) 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 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八)盛放丢弃食物的桶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第十条饮水卫生: (一) 生活区应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自来水, 不得用河水作为食用水; (二) 夏季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凉开水或清凉茶的供应, 防止发生中暑脱水现象。第十一条项目部组织人员每月对食堂检查一次第三章宿舍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宿舍应使用永久、半永久建筑房屋或活动板房,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建造。第十三条宿舍室内地面要求浇筑厚度不小于 10 厘米厚,强度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