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诉人:苏永彪,男,壮族,生于1980年1月21日,住址:广西凭祥市殃石镇东新街**号,身份证号码:452**************被申诉人:南宁市车一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淡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斌,男,住址:南宁市石柱岭一路**号仲裁请求(明确权利内容、权益数额、权利请求之间不能冲突):请求支付1月份、(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请求补缴2010年1月至4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于2010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但迄今被申诉人均未与申诉人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未给申诉人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甚至在1月份、4月份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鉴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经常被无故侵犯,2010年4月22日,申诉人离开被申诉人处,但被申诉人未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申诉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o因此申诉人有权解除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o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申诉人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被申诉人要求支付从2010年1月至4月期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10年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申诉人在1月份应发工资25&19元、,远远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申诉人离开被申诉人处,被申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因此,、、670,《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诉人应当为申诉人缴纳工作期间(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现请求南宁市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