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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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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恩施州清江质量奖(以下简称“清江质量奖”) 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本州行政区域内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第三条清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 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清江质量奖每两年评定 1次, 每次授予获得清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1家; 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 可设置不超过 3 名的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 并决定清江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恩施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设立“清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 ,依照本规定负责清江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管理办法由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第六条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订清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 审议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专家评委会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评审员: (一) 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 5 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严明,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不得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 不得泄露相关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第八条本州及各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 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第九条企业或组织申报清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 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 5 年以上; (二) 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已通过 ISO900 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3 年以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 生产经营性企业或组织近 5 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州同行业领先地位,且生产性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非盈利性组织的社会贡献位于本州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