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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践心得3篇.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6/4/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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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模拟法庭实践心得 3篇模拟法庭实践心得一:模拟法庭实践心得按照电***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 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 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 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 作为被告的张丽, 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 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 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 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 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 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 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 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 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 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 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 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 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 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 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 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 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 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 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 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 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 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 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 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 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 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 我认为, 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 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 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 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 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 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 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 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 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 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 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 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 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 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 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