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金合同(契约型非标投资)要点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各当事人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内容详细全面。适用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一级市场非标协议。基金合同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尺S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声明: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风险揭示(一)特殊风险揭示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 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担任基金外包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未在中备案的风险根据《指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其他特殊风险(二)一般风险揭示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高,()较高,()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较高,()中高】的合格投资者。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X年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委托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