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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案例分析?甲企业是一家服装连锁企业。由于看好这个服装品牌的发展前景,李某决定加盟该品牌。双方协商后,李某与甲企业签订了《加盟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支付该企业加盟费 100 万元,加盟店的所有经营权则归李某使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加盟费用。在接手加盟店后,李某发现该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伪造营业报表,存在欺诈行为。该企业发送给李某的电子报表与加盟店收银用的营业电脑中的营业额存在巨大差距,其结果足以影响李某是否同该企业签订合同。后李某打电话质问甲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极大影响,决定解除该合同。而该企业却矢口否认,在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起诉至法院。【庭审追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认为,甲企业发给他的电子报表的数据与营业电脑中记载的数据,数额相差巨大,甲企业知晓该情况而不告知,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如果自己事先知道该种差距的存在,就不会订立该合同。因此,希望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合同。 ?被告甲企业辩称,电子报表与营业电脑中的数据的确存在差额,但是差额并不如李某所说的那么明显。此种差额的存在并不会影响李某的决定,因此无理由撤销该合同。【律师谏言】?本案例涉及到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即可撤销合同。 ?它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既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又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合同。那么,对于可撤销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 ? 《合同法》第 54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具体了解该品牌之后之所以愿意加盟,主要是看中该服装品牌的商业效益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这是其加盟的前提。评判商业效益好坏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营业额的具体数值。?甲企业提供的电子报表致使李某以为该加盟店生意兴隆, 接手后有进一步扩展业务的可能,而甲企业知道该营业额差距的存在却事先不告知,导致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加盟协议,可见甲企业存在一定过错。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不是处于平等的状态之下,这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李某而言,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差距确实存在而且足以影响李某作出决策性决定,那么完全有理由申请法院撤销该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案例分析?原告:某镇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某,男,某镇东麻王村农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王某将土地返还。?原告在“镇南水库”东南侧有土地一宗,约 90 亩。 2002 年,某镇政府将该镇部分村的局部土地进行统一改造开发, 形成了统一标准的池塘。原告的该宗土地即在其中。 2003 年5月 20 日,某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告的该宗土地发包给了被告王某。某镇政府与王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 5 年,自 2003 年5月 20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0 日;承包费为每亩每年 26 元,其中,在协议书附件中约定土地承包费由原告和某镇政府按 16 元和 10 元的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向某镇政府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王某的承包费。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经原告同意,更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争议」?对于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土地属于西麻王村农民集体所有,被告某镇政府对其虽然没有发包权,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根据产权所有者的意思而确定。因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该宗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没有对镇政府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镇政府也没有取得对该土地的处分权,从而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第二种意见也就是笔者的意见认为,本案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并损害了西麻王村农民集体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项的规定,该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当然无效。「评析」?虽然两种意见的认定结果是一样的,但却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同时也表明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