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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继承法案例案例 1 继承权的丧失【案情摘要】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案例 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2 间房归张某所有。【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 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费X珍与费 X 臣婚生三女一子,在 X 市有房产一处,共 241 .2 平方米。 1942 年,长女费玉 X与周 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X 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 X、三女费惠 X 于1950 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 1956 年,费 X 珍、费 X 臣夫妇及其子费 X 迁居安徽, 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 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 平方米, 留自住房 162 .3 平方米。 1960 年,费 X 臣病故,费 X 珍、费 X 迁回 X 市,与费玉 X 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 1962 年,费玉X 病故。 1985 年12 月,费 X 珍、费 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 X及其子女搬出。周 X 认为,其妻费玉 X 有继承父亲费 X 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 40 多年,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 X、费惠 X 也表示, 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法律问题】 1 .本案中,属于费 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 X臣的遗产? ? ? 参考结论 。 X珍、费玉 X、费秀 X、费惠 X与费 X。 。 1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案情摘要】原告:林 X,女, 45 岁,工人。被告:袁 X,男, 70 岁,退休职工。被告:唐 X,女, 60 岁,退休职工。第三人:姜 X X , 女, 14 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 1967 年,原告林 X与二被告之子袁 X X 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 1968 年,袁 X X 被诬有现行***嫌疑,被离职审查, 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林 x 曾多次提出与袁 XX 离婚,未成。 1971 年,袁 XX 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 X 生下一女,取名姜 XX 。袁 XX 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 X、唐X,袁X、唐X 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 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 X、姜 XX 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 1974 年后,因生产任务需要,袁 X X 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因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奖励。 1985 年3 月,袁 XX 因积劳成疾死亡,留有个人遗产 16 000 余元。生前,袁 X X 立下书面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 X、唐X 继承。林 X 得知后,以袁 XX 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 XX 的遗产,要求被告交还袁 XX 的遗产归自己。诉讼进行过程中,袁 X、唐X将此事通知了姜 X, 姜X遂代理姜 XX 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 X X 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 XX 系袁 XX 与姜 X 的非婚生子女,袁 XX 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林 X继承 1000 元,袁 X、唐 X各继承 2 500 元,姜 X X 继承 1万元。【法律问题】”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