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背景?鉴于我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 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针对这一现状,此次两部门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文件解析?一、自 2012 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1) 的规定抵扣。?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可能是由于最近食品安全的问题频现,三聚氰胺奶粉,皮革奶过后,最近蒙牛又陷入加牛尿质量门,以及各种名酒价钱过高等等问题。为了让企业成本降低,不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追求利益,从而提高质量质量?对于这句话的理解要结合后边的核定方法来说明,在文件中有涉及到三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其中包括一种是直接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因此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要用于生产。可核定抵扣一般纳税人不可核定抵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仍按以前的 13% 扣除率抵扣进项附件 1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 1995 〕 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与学过的低税率 13% 中的农产品范围一致。自产农产品免税非自产农产品 13% 买方核定扣除卖方?“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以往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 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都将不再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农产品用途?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 13% 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 13% 税率的,则扣除率为 13% ,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 17% 税率的, 则扣除率为 17% 。分析人士指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