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 50057 — 94 - 4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 94 ( 2000 年版) 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使建筑物( 含构筑物,下同) 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 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 l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 2 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次/ 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 a ,且小于或等于 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 a ,且小于或等于 次/ 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 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 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 22 区、 23 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 /a 的地区, 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 /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GB 50057 — 94 - 440 -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 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 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 × 5m 或 6m × 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 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 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表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