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一章总则 1笫二章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2第三章销售行为 6第四章预售款监管 10第五章广告和展示 13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7第八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甜房销售行为,保障商甜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木条例。第三条商甜房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口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商甜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特区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对特区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市场信息。第六条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职业道徳教育等工作。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第七条特区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三)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口J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口J证;(四) 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 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六) 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七)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并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八) 取得具有和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项目面积预测结果;(九) 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十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商詁房项口的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相应标准: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I•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三十二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卜•室)结构工程;(十一)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取得标准地名批准文件;(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十)项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对商品房项口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I•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I•个工作日内,对巾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和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及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第I•一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在门户网站和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第十二条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中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分层、分单元中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由不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因分成范围无法成幢屮请的,单幢分得商甜房部分应当一次性屮请。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三)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口J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口J证;(四) 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五) 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六) 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已落实;(七)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H期;(八) 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九) 商品房项口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