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格式:doc   大小:17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雯埒 2020/9/10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口司法所谢建生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探索和实践。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社区矫正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刑罚改革和刑罚执行与时俱进的表现,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及实践层面上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现行法律滞后,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却是司法行政部门,导致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而对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司法所工作缺乏法理和政策依据,也无法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对于不配合矫正的对象由于矫正人员缺少法理权威,又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矫正执行出现困难。而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则是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二)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因素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基本上没有开展集中学****培训工作,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仅仅是做到基本的“监控”,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无法参加集中学****和公益性劳动,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根本的是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制约机制,以及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所在地和矫正对象的原籍地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等系列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的不足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三)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现象明显。就社区矫正本身,出现公安的执法主体、司法的执行主体以及社团的运作并存局面,另外对于政府主导下的独立社团的管理上,人员、资金和业务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在主导,从而影响了矫正工作开展的质量与效率。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衔接,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