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贝U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开发强度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高度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建筑退让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三节竖向设计第五章村庄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其他规定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节街景第二节公共开放空间第三节建筑景观第七章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第八章附则附录附录一相关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137-90)附表2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DB33/T1021-2005)第一章总贝U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 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 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用地范围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大类中类酒店式公寓RR2居住用地公寓式酒店、2/C3商业用地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2服务业用地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TT2高速公路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 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载明的面积为准。(二) 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三) 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 2-2规定的下限值。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223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如有可能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二) 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0%(三) 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二)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