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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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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经营生产活动正常进行,进一步优化劳动力资源,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公司内部单位通过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从外部劳务输出单位引入劳动力,安排从事生产辅助及后勤服务系统的劳务性工作,并支付劳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非劳务性的外委检修、技改工程和加工项目承包不在本办法约束范围之内。
第二章用工原则
第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高效率、满负荷、低成本”和“合理使用、有效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立足挖掘本单位内部劳动潜力,按定员编制审核,凡超编单位不得超编使用劳务用工。
第四条优先考虑安置公司富余职工,合理控制劳务用工的使用范围、项目和数量。
第五条使用劳务用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提供劳务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条件,严禁各种形式的二次转包。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六条公司劳动工资部是劳务用工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制定并贯彻有关规范标准,审批各单位的劳务用工申请,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办理使用劳务用工的申请手续,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牵头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技术、设备、教育、保卫等相关部门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日常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质量、设备操作、安全防护、治安消防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劳动工资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用工。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用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应提前一个月(特殊情况特殊办理)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务用工申请,说明用工原因,用工项目、工作量、用工人数、用工时间期限、费用结算标准等,并填写《劳务用工审批表》(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劳动工资部、劳务单位各一份),经单位主管劳动工资的领导签字后按专业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
劳务用工申请由安全处、生产部、计财部签署会知意见(涉及保安护卫岗位使用劳务用工,由保卫处按照统一整合、调剂使用的原则签署意见)后,报劳动工资部审批。
第九条劳动工资部接到使用劳务用工的申请后,对用工项目、工作量、用工人数和期限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批复意见。
劳务用工的审批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确属工作需要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条经审批获准使用劳务用工的单位应与提供劳务单位订立《劳务用工协议》,并依照协议约定做好劳务人员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做好劳务人员上岗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三规一制”(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