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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开始债务人财产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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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开始债务人财产管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的开始
债务人财产管理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违法行为
一、破产案件
(一)破产案件的概念
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
(二)管辖
1、概述
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各国司法体制而异。各国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亦然。
2、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级别管辖
现行做法:
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
引例: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管辖模式
“一拖三”模式
(三)裁定
1、适用范围
实体与程序均采用裁定
(1)受理破产申请
(2)驳回破产申请
(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5)债务人重整
(6)批准重整计划
(7)终止重整程序
(8)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9)认可和解申请
(10)认可和解协议
(11)终止和解程序
(12)破产宣告
(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1)裁定之日生效。不能上诉
(2)例外: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送达后10日上诉
(3)裁定的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公告
法律要求公告,需公告!
受理:裁定之日起25日内公告
公告方式:
(1)高法指定媒体刊登
(2)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
(五)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1、属地主义、普及主义
2、我国:弹性、有限普及主义
中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外国破产判决、裁定: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原则,
(2)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引例:广东国投破产程序为香港高等法院认可!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申请
1、概述
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2、申请人
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两个例外:
(1)公司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情形下,如遇公司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为重整申请人
3、效果
破产申请撤回之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
(二)受理
1、概述
亦称立案,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2、受理与驳回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