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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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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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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屮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丿J1FI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刀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O年九月十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当事人向海关屮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中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 其他海关手续询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货物、物甜暂吋进出境的;(三) 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四) 租赁货物进口的;(五) 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六) 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七) 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八) 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第六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冇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捉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七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中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扌II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第八条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岀境。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进口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冇关手续:(-)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岀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三) 没有拖欠应纳税款;(四) 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五)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当事人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第十一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