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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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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 才艮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2、 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3、 在郑州市市区征用鱼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鱼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二、 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三、 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国家建设征地后,,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安置途径为:1、 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 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 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8000元。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五、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附表一各类农作物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耕地类别-—二三四五粮食作物12001050900680450蔬菜26002400200017001300注:(一) 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烟叶、油料等作物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百分之三十计算。(二) 莲菜地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百分之五十计算。(三) 芦苇地按五类耕地补偿。(四) 土地类别标准:1、粮食作物用地一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二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三类耕地:土地平整、比较肥沃、基本具备排灌条件、能保收。四类耕地:土地平整、土质较差。五类耕地:山坡丘陵地、土地坡度较大、土质差。2、蔬菜地一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十五年以上。二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种菜十年以上。三类地:土地平整、较肥沃、有排灌设施、保收、种菜七年以上。四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一般、可以排灌、种菜五年以上。五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不好、种菜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