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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docx

上传人:w8888u 2020/9/1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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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针对的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减少或丧失,是对公益性损害的赔偿,而生态补偿的补偿范围也包括生态系统服务,二者所涉及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存在区别。关键词:生态系统服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中图分类号:X1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9)12-0099-03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并没有纳入人们关注的范围,生态系统只是被视做人类免费的资源库和垃圾处理场。侵害生态系统天经地义,赔偿的提起没有任何依据。然而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及生态系统对人的价值渐入公众视野,但是生态公益要想进入到私法当中得到救济,受到众多质疑。毕竟私法是以私益为重心,民事救济体系是为私人之人身与财产权益而设计,环境侵权制度救济的是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私人之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至于环境侵权同时导致的生态环境公益问题,主流观点认为“环境公益问题无法纳入民法范畴,不仅会因价值冲突破坏民法的整体性,而且也不可能使环境公益问题得到妥善解决。”[1]所以,传统的侵权设计无法为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提供救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救济一般是通过国家行使公权力手段对侵害行为进行处罚来达到。然而,行政处罚对于生态环境公益的保护,虽然具有高效性,但也存在缺陷,以罚款为例,最高上限或按日计罚往往无法弥补生态环境侵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成为当务之急。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独立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保护,学界认为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一是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地位,这是直接的保护方式。虽然这种观点顺应了生态伦理的要求,但是伦理并不代表法律。首先,自然体成为法律主体突破了以主客二分为基础构建的法律体系。自然体法律主体地位的获得突破了法律理念,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了种种障碍,例如自然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如有代理人,谁来做才能得到自然体的信服?国家吗?其一,国家能否真正地知道自然体的需求?其二,国家能否代表自然体参与到大量的平等民事活动中去?很明显,现有理论无法回答上述问题。至于其他组织,连中立性都很难得到保证,何况是代表自然体。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体的平等以及自然体与自然体之间的平等如何处理?以自然体中的动物为例,因民事主体是平权主体,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继续将动物视作食物?动物相互之间是否可以作为食物?对人类有益的动物和对人类有害的动物是否应区别对待?若按民法规则来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平等以及动物之间的平等将会将自然送上覆灭的结局,因为自然的存在是遵循生态规律来运行,食物链和能量循环是维系整个生态平衡的基础,优胜劣汰、弱肉强食不仅不可避免,还是自然之意。法学所体现的正义、平等、公平等理念无法适用于自然法则,过多地将自然法则用法学来加以改造,最终将会使法学崩溃,也会给自然带来灾难。而且濒危动物明显应得到更多的关注,这是出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但这是不是一种从“契约”向“身份”的回归呢?或者说这是不是民法的倒退? 当我们将万物看成主体的时候,在没有渠道与之交流,就为其安排权利和义务的时候,人类就已经是居高临下地俯瞰众生,众生并没有参与的空间,众生不能平等地与人共同成为法律主体。因此,法律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规则,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的制定要符合生态规律,不能脱离自然法则。生态伦理固然从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但是真正实施起来,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生态规律,实施的结果可能并非是人类一厢情愿的美好。所以,在法律中,万物还是应居于客体的地位,只不过人与自然之间过去那种隔裂的、对立的关系需要进行改变:人的主体地位需要被法律所坚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睦相处也需要被法律所坚持。生态伦理已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虽然程度不同,但法律对此不可能无动于衷,法律的厚度还需要伦理加以增强,法律中“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动物不是物”可以看成是民法对这一思潮的妥协,但这种妥协还不能在主体制度上得到体现。二是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保护。我国立法对此进行了承认。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范围相对于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适用范围而言要窄一些,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自然资源的范畴应进行拓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立法承认可以使生态环境公益得到保护,一旦其被侵害,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来加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资格问题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