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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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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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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实施十-地管理法办法》作者:日期:2010-01-18《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十地管理法办法一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笫十一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口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十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卜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一办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四条中的“市(地)”、第十四条中的“市(地)级”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屮的“市”修改为:“省辖市”。二、 将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屮的“县级”修改为:"县(市、区)”。三、 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村庄和集镇”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屮的“村镇”修改为:“镇、乡、村庄”。四、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市、县”修改为:“省辖市、县(市)”。五、 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屮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修改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六、 将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I-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屮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七、 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I-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木国策,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木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八、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乡规划用地需求,确定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木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布局,在规划期内确保木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节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经核准示,可结转下一年度使川。”十一、将第二十七条屮的“新建砖瓦窑(厂)”修改为:“新建砖瓦窑场”;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新建砖瓦窑场,应当拟定土地开发、粥理、复垦方案,经具(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具(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十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乂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冋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十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具(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农村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基木内容的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十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和农、林、水等规划相协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等涉农资金,川于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以及土地整治。”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村庄改造。土地整治示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十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星工作的监督管理。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在生产建设过程屮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星,由省辖市、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复星或者复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十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十八、将第三I-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十•地复星的其他规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