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纪检机关应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纪检机关一直是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典范,是督察和要求其他执法机关规范办案程序的监督机关,但是近年来也分别出现一些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的情况,我省去年出现的纪检违规办案致死人命案充分说明了提高规范办案意识,强化纪检机关文明办案、廉洁办案已经刻不容缓。我县纪委监察局开展以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为主要内容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非常必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既是纪检机关自我完善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规范办案行为和提高办案水平的必然要求。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监督中的薄弱环节(一)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除了开展案件回访等日常工作是主动启动的以外,对案件的监督绝大多数是被动启动的。坐等案源是最典型的表现,往往是工作出现了问题,并接到举报、申诉、控告后方才启动监督,具体表现为:根据当事人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启动监督;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启动监督。(二)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违纪违法事件开展监督,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苗头并及时进行纠正等方面的事前监督工作做得比较少,力度不大。在对执法办案活动开展监督中,则往往表现为等案件终结后才启动监督,而在案件初查等环节,很少开展同步监督。(三)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应当是一个互为促进、融会贯通的整体,程序承载着实体,实体依附于程序。而在实践中,在实施案件监督时,不过是仅仅向相关单位和人员简单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对案件本身是否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却则很少进行深入了解。二、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监督意识的偏离。“惩防并举,重在预防”,根据相关的法规、条例,纪检监察部门不但负有查处违纪违法的职责,同时还负有预防违法违纪的职责。但在不少人眼中,•旦纪检机关介入某个案件,首先联想到的是案件办理中可能发生了违纪行为,而不认为纪检部门在保驾护航,这就给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开展事前或同步监督带来难题。案件保密的需要。案件办理工作具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少办案人员也仅仅知道自己所承办环节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介入,必将对案件保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是一一纪检监察人员尽管身为监督者,但也仅仅是内部分工的不同而已,并不代表纪检监察人员在综合素质、保密意识上一定比其它干警高人一筹。因此,有的侦查部门甚至领导会以各种理由婉拒同步监督的要求;有的纪检监察部门则为了避嫌,主动放弃对案件办理过程的同步监督。力量薄弱的后果。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监察机构陆续恢复,人员不断充实。但总的来看,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偏少、力量薄弱的现状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不少基层院要么有纪检组无监察科,要么是“光杆组长”、“光杆科长”。不仅如此,本就势单力薄的纪检监察人员往往还兼有院内的其它事务,这也导致了纪检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的精力深入开展案件监督工作。同时,由于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侦查、公诉、批捕等检察业务并不十分熟悉,在实体监督时很难准确把握案件情况,这也给案件监督带来困难。三、 强化案件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转变工作观念,优化考核指标。监督也是一种保护,“干警不出问题就是最大的福利”。强化案件监督,首先要在工作观念上有所转变。作为纪检监察部门,不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