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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医疗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20/9/1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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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医疗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员工医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伤员工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新老工伤员工工伤医疗行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现对2014年下发的《XX企业工伤员工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适用于XX两公司发生的在职、退休的老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以及现与XX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的新工伤人员或职业病患者。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内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工伤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工伤申报和工伤医疗等义务由与其存续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负责。老工伤职工(2005年12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的确认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医疗费用的报销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医保中心负责。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需治疗的,按照XX公司发[2014]138号《XX两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就医及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新工伤职工(2005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的确认,由所在单位将其工伤申报材料报送安全环保健康部,安全环保健康部审核后上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其工伤治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工伤申报。职工因工负伤后,由所在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在24小时之内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安全环保健康部转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上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电话95510)。工伤认定提供材料员工发生工伤后需提供如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工伤申请人申请1份、1寸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公司工伤申请文件1份;劳动关系证明1份(或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事故登记表1份;申请人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1份;两人以上证明人材料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诊断书原件;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登记单1份。若在岗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或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抢救证明、120出车证明、火化证明、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暂时无法提供,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因工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安监部门结案报告。所提供材料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在签名处加按个人手印,提供的材料要由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环保健康部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司印章。工伤职工医疗原则工伤治疗本着“及时救治、协议医疗、按需检查、目录用药、保证疗效、节约基金”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治伤不治病,在确保工伤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费用开支。就医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除急诊就近抢救外(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协议医院治疗,一般不超过一周),原则上到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协议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需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必须履行转院审批手续,填写《包头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转院审批时提供材料: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转诊医院名称。转院时,需携带已有的各项检查结果,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未经批准转院的,费用自付。门诊规定工伤职工应到相应的专科门诊治疗,禁止到简易门诊、方便门诊就诊开药,否则发生费用由本人承担。住院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住院的,要先向医院表明工伤身份,以便医生按工伤政策进行治疗,三日内必须持本人的《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