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pdf

格式:pdf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pdf

上传人:sxlw2017 2016/4/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 1993 年7 月24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 年6 月18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五条、第六十二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 年5 月2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 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 年12 月1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常务 委员会第19 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伪劣商品是指: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假冒商品是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二)假冒商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批准文号、商品产地、他人名称字号、地址的; (三)假冒专利标记、专利号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四)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制作、加工商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商品,以及对制作、加工商品进行监制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和个人。 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商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商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商品签发合格证。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For evaluation only. 第十条商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等级,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存在对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有不合理危险的,必须在该商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或者“次品”字样,方得销售。 第三章销